地板名称不规范 消费者获赔偿
[ 2010年2月5日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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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认为,“红檀木地板”这一名称系使用不规范,对消费者存在欺诈,判决商家双倍赔偿消费者陈先生。
陈先生在王老板个人经营的建材商行订购了某品牌的红檀实木地板(自然性)用于装修房屋,价格2.01万元。后陈先生认为该商行出售的木地板不是红檀木材质,双方因此发生纠纷,陈先生将王老板起诉到法院。由于鉴定认为,《中国主要木材名称》和《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》中均未见“红檀”术语;双方购买合同标称效果图制作“红檀木地板”名称系使用不规范,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对产品标注的规定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老板此种行为属于欺诈,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民事责任。法院判处王老板退还陈先生货款2.01万元,增加赔偿2.01万元,共计4.0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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